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8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蕭全宏
何新台
姜孟妤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黃寶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肆萬參仟零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附表所示產品約定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24條、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見本院卷 第23、70頁)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二、被告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86年11月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3009 7724302、卡別VISA,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108年1月3日未依約如期繳 款,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30,749元(內含消費本金27,5 18元、遲延利息2,031元,逾期滯納金1,200元)未為給付。
復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 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二)被告於100年7月12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信用貸款(帳號4636 705710472406),並陸續申請動用款項。詎被告自107年10 月3日起未依約如期繳款,迄今尚欠551,349元(內含本金524 ,680、遲延利息20,649元、利息6,020元)未為給付。復依滿 福貸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 部到期,被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三)被告於105年9月2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0054 02911407、卡別MASTER,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108年1月3日未依約如期 繳款,迄今尚欠消費60,991元(內含消本金57,156元、遲延 利息3,635元、逾期滯納金1,200元)未為給付。復按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 未償還之款項。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滿福 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 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卡友信用卡月結單、滿 福貸沖償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1頁、第103至145頁 第171至213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堪信 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 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揆諸 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期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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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請求利息利│利息請求期│
│ │ │ │ │率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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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ISA信用卡│30,749元 │27,518元│年息15% │自108年5月│
│ │ │ │ │ │4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 │
├──┼─────┼─────┼────┼─────┼─────┤
│2 │滿福貸信用│551,349元 │524,680 │年息8.99% │自108年3月│
│ │貸款 │ │元 │ │4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 │
├──┼─────┼─────┼────┼─────┼─────┤
│3 │MASTER信用│60,991元 │57,156元│年息15% │自108年5月│
│ │卡 │ │ │ │4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 │
├──┼─────┼─────┼────┼─────┼─────┤
│合計│ │643,089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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