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623號
TPDV,108,聲,623,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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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相 對 人 李恒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二六七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台幣貳仟參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或同面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89號裁 定,曾提供面額各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之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2張、面額各100萬元之同 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張及現金49萬4,566元(共計2,34 9萬4,566元)為擔保,並以107年度存字第2674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 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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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