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620號
TPDV,108,聲,620,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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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相 對 人 羅時丞(即仝玉潔之繼承人)

      仝秀君(即仝玉潔之繼承人)

      羅時婷(即仝玉潔之繼承人)

      仝清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五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一紙,准以同額現金或同面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等準 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816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辦理提存,嗣迭經變更提存物,依本 院107 年度聲字第229 號變更提存物裁定,以面額新臺幣( 下同)100 萬元整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 單1 紙代原提供之定期存單,並經本院提存所以107 年度存 字第1560號提存書准予提存在案後,因上開定期存單已於民 國108 年7 月4 日屆期,爰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 字第10816 號裁定、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229 號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本院提存所107 年度存字第1560號提存書等件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229 號變更 提存物事件、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1560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為同額現金或同面額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價值尚屬相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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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