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402號
TPDV,108,消債補,402,201910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壽博 
代 理 人 喬政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 自民國106 年8 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 日起迄今 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 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母親之身分證字號為何?並提出該人之最 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陳報:聲請人陳稱聲請人之二名女兒及母親之扶養義務人 各有二人,則除聲請人外之其他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



以及聯絡地址為何?並提出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實際住所地究係「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號」抑或是「臺北市○○區○○○路0 段 000 巷00號7 樓」?另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 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 文件)。並應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是 否包括:聲請人之二名女兒、母親?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 )該等家人是否分擔房租、水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等家庭 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 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 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 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 家人於106 年8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 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 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 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 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 家人於106 年8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 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 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 名及身分證字號)。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9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 :每月加油次數及金額各為何、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 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儲值證明、車票等)。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醫療費450 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 ,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二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 (而需每月支出醫療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確有「 每月醫療費有450 元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 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健保費141 元、水費239 元、電費872 元、瓦斯費420 元、大樓管理費650 元、雜支1,000 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



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 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
八、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二名女兒施O吟、施O阡之扶養費 分為7,000 元、5,000 元等語,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 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險費、雜支、教育費等 )?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 有支付該等費用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 明細等)。並應提出聲請人二名女兒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 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 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二名女 兒於106 年8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 他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二名女兒有無其他 扶養義務人,另應說明就其每月分擔二名女兒之扶養費,係 分擔二分之一之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聯絡地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 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 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 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九、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為8,500 元等語,請 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 保險費、雜支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 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母親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另應提出得釋明聲 請人母親確有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 資料。另應提出聲請人母親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 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於106 年8 月1 日起迄今之 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 務人(至少應列出:該人之所有成年子女之姓名、身分證字 號),另應說明就其每月分擔母親之扶養費,係分擔二分之 一之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 號及聯絡地址、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 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 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 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 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 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 票、車票等)到院。就醫療費部分,並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 否仍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目前最新、且得佐證「 聲請人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療費)必要性」 之診斷證明書,及確有「每月醫療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至107 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 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及協商差距。
十三、聲請人自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 是聲請人應提出先前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說明該協商 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是否毀諾、是否 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



)、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四、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6 年8 月6 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 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 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七、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 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 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 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 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 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2條第2 項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