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泓萍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甘雨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雅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 年6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等) 之證明文件 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 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106 年6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郵局) 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水電 瓦斯費、衣、醫藥等)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 、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 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家庭 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 ?並應提出全戶戶籍謄 本( 記事欄勿省略) 及相關資料如房屋租賃契約等證明文件 為佐。聲請人另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現所有權人為何?與聲 請人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 。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
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 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 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 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或社會補助等其他收入來 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扶養費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提出單據證明;又 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 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 如身 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 ,請說明 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 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已領取勞 保老年給付。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領取之金額為何? 領取之方式為何? 該等款項花費流向為 何? 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十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 如有 ,積欠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 含民間債權人、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支借貸證明文件。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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