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史英(即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陳志遠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一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長,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因財團法人法制定 施行,擬議章程修正,經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 同意,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1 條、第7 條、第9 條至第11條部分,業據提出教育部民國108 年7 月 4 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084316號函、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 基金會第116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新舊捐助章程及 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 份為證,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欄第14條部分僅係有關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訂
日期,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 ,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 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