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212號
TPDV,108,法,212,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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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林信和即財團法人信義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信義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信義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信義公益基金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係於民國104年5月5日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 部)部授家字第1040008977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 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7冊第45頁第3073號 )。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規定,經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 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 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 人108年5月27日第2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之捐助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福部108年8月16日衛授家字第10 80016035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財團法人法 人登記卷宗查核無訛。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信 義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該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並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衛福部以108年9月26日衛授家 字第1080111653號函函覆對該章程之變更並無意見(見本院 卷第47頁),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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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