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351號
TPDV,108,建,351,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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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51號
原   告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被   告 鼎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財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 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業於108 年9 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繳納 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 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 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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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