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331號
TPDV,108,建,331,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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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31號
原   告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被   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 ,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甚明 。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以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又本件兩造係因誠研PET 一次側機電主工程之法律關 係而生訴訟,兩造就此紛爭復於拉膜機設備裝機二次配管配 電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15條第6 項合意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57頁),有原告所提之系爭 合約書附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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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