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263號
TPDV,108,家聲,263,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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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朱彥价之債權人,為查明 朱彥价與被繼承人張娘妹間分割遺產之相關情形,為此聲請 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朱彥价戶籍謄本 、債務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 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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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