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261號
TPDV,108,家聲,261,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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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42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葛兆熊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 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葛兆熊除 戶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24849號 債權憑證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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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