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周致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守閩、周珮英、周至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被告周守閩、周至善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智能不足之
人,並無訴訟能力,原告應具狀聲請並陳報被告二人由何人
擔任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不可同一人,亦不可為原告之
朋友),並詳列特別代理人之姓名、年籍、戶籍謄本及同意
書等資料到院,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