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87號
TPDV,108,家繼訴,87,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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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周致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守閩周珮英周至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被告周守閩周至善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智能不足之
  人,並無訴訟能力,原告應具狀聲請並陳報被告二人由何人
  擔任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不可同一人,亦不可為原告之
  朋友),並詳列特別代理人之姓名、年籍、戶籍謄本及同意
  書等資料到院,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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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