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20號
原 告 黎詩琳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吳慶芳
黃耀群
鄭祐安
曾錫雄
陳金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