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8年度,20號
TPDV,108,國,20,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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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20號
原   告 黎詩琳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吳慶芳 
      黃耀群 
      鄭祐安 
      曾錫雄 
      陳金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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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