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培芳
相 對 人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2,4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 字第34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 繳納裁判費、土地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謄本費合計新臺 幣(下同)2萬2,48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2萬2,4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