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408號
TPDV,108,司聲,1408,201910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王清聞 
      康華  
      葉仕威 
      吳樹根 
前列王清聞康華葉仕威吳樹根共同

相 對 人 李添永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退休同人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理事長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原相對人中華電信退休同人協進會之理事長已變更為代理理 事長薛紀建、有內政部社會團體查詢網頁在卷可參,合先敘 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理事長選舉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 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 854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 對人負擔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9號卷㈠首 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中華電信退休同人協進會、李 添永固分別具狀稱:該協會存款經銀行凍結致無法支付本件 訴訟費用或其於判決確定後已非前開協進會之理事長,無法 處理本件訴訟費用相關事宜等語,惟相對人中華電信退休同 人協進會有無能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與本院依首開法文確定



訴訟費用係屬二事,另相對人李添永於前開確定判決後已不 具理事長資格,仍無礙於其應依確定判決負擔訴訟費用之義 務,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