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338號
TPDV,108,司聲,1338,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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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鄧又輔律師
相 對 人 好吉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恪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8年度智字 第12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好吉美 食有限公司趙恪宣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7,335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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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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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