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陳立怡律師
相 對 人 鄭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在台居留 地址為桃園市,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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