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286號
TPDV,108,司聲,1286,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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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兼送 吳佳宜 
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新領航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嘉琪 

相 對 人 劉承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16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2,979元,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97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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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領航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