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672號
聲 請 人 周婉蓁
相 對 人 鄭偉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經提示未獲付 款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雖於載明相對人姓名 及住址,惟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新北市○○ 區○○街00號」全戶戶籍資料,均查無名為「鄭偉林」之人 ,為確認相對人身份及查明其可供送達地址,有命聲請人提 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故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9月10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