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05號
TPDV,108,司拍,405,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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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謝順明 
相 對 人 郭蘇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於民國107年5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54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並經登記。相對人於107年5月30日及108年5月29日 分別向聲請人借款720萬元、379萬元,合計1,099萬元,約 定按期平均攤還,如有一期未履行,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 知,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分別自108年6月30日及108年6 月29日後即未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06 4萬7,116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房屋借款契約、個人房屋借 款增補契約、放款明細、催告書及投遞查詢、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於108年9月17日發文通知相對 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 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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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