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92號
TPDV,108,司拍,392,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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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相 對 人 李孟緯 

 
      李語嫻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彤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 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 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冠霆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 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 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李冠霆復於103年10月6 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 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嗣李冠霆於105年9月9日死亡 ,相對人為李冠霆之繼承人,並就附表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 。詎上開債務自108年6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依約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借款約定書、房屋貸款繳款對 帳單、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又本院於 108年9月9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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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