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汪威憲
關 係 人 余欣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余欣媛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余欣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於非訟 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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