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1639號
TPDV,108,司催,1639,2019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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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張汪春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第一頁所載聲請人執有
  之股票張數(1張),與聲請狀附表及股票掛失函所載(2張
  )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張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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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