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子峰(原名陳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7974號)
(一)債務人陳建志於094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108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8,778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21,896元整、消費款7,67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107,32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82元整及違約金30
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5,000
元整自108年0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債務
人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8年9月24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
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1,582元、已到期之違約金300
元及手續費21,896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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