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仲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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