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瑞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保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宏菘(原名曹茂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