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703號
TPDV,108,司促,17703,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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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順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捌仟陸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7703號)
(一)緣債務人鄭順中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3,0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5年4月
   1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48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8年8月12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868,630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
   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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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