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670號
TPDV,108,司促,17670,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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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金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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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