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484號
TPDV,108,司促,17484,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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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信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應計付新臺幣陸佰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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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