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政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開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開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白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參拾參萬柒仟捌佰肆拾
陸元陸角,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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