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育銓(原名袁睿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佰貳拾肆元,及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
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袁睿燊於095年0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
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70,624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270,624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270,624元整自098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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