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25號
TPDV,108,司促,17225,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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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人初 

      湯郭滿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連帶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捌萬貳仟壹
  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八七,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三七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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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