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人初
湯郭滿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連帶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捌萬貳仟壹
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八七,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三七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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