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03號
TPDV,108,司促,17203,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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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
緣債務人張義芳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86
年5月23日起至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
,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被告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49145元整,及自97
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97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
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
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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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