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曾仲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育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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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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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自民國108年7月27日起│自民國108年8月26日止│年息6.23% │
│ │192810│ │ │ │
│ │元 ├──────────┼──────────┼───────┤
│ │ │自民國108年8月27日起│自民國109年5月26日止│年息7.476% │
│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6.23%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李育林於民國(下同)105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借期至110年04月27日屆滿,
利息自撥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百分之6.32,第四期開始依本
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17機動計付
(月調)。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
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
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
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7月27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
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
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92,8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
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
本各乙份。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3.利率變動表乙份。
4.戶籍謄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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