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027號
TPDV,108,司促,17027,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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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曾仲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育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額  │          │          │       │
├──┼───┼──────────┼──────────┼───────┤
│001 │新臺幣│自民國108年7月27日起│自民國108年8月26日止│年息6.23%   │
│  │192810│          │          │       │
│  │元  ├──────────┼──────────┼───────┤
│  │   │自民國108年8月27日起│自民國109年5月26日止│年息7.476%  │
│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6.23%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李育林於民國(下同)105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借期至110年04月27日屆滿,
  利息自撥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百分之6.32,第四期開始依本
  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17機動計付
  (月調)。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
  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
  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
  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7月27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
  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
  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92,8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
  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
  本各乙份。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3.利率變動表乙份。
  4.戶籍謄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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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