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991號
TPDV,108,司促,16991,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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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妙真(原名魏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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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