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妙真(原名魏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