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930號
TPDV,108,司促,16930,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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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梵蒂亞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卿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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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梵蒂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