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梵蒂亞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卿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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