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926號
TPDV,108,司促,16926,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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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陸萬捌仟伍佰玖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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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