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914號
TPDV,108,司促,16914,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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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伍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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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