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伍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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