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1280號
PCDM,89,易,1280,200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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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00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天九牌壹付、骰子貳拾顆、抽頭金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意圖營利,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向不知情之趙求送(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臺北縣樹林市○○街○段六之十八 號一樓房屋,並提供上址及賭具天九牌一副、骰子二十顆,供鄧欽元沈朝正劉騰峰周慶俊賴銘雄黃天承等人以天九牌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賭客輪 流做莊,投擲骰子決定何人開始取牌,並任意押注,賠率係一比一,賭客贏取金 錢可任意給付抽頭金予乙○○,平均係每贏得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抽取二百元 。乙○○並以每日一千元之薪資,僱用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甲○○(另行審結 )在外把風。迨同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之 天九牌一副、骰子二十顆、抽頭金一萬二千五百元及賭資十二萬元(賭資部分已 由警方另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聲請本院裁處沒入)。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鄧欽元沈朝正劉騰峰周慶俊賴銘雄黃天承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臨檢之檢查紀錄表在卷 及天九牌一副、骰子二十顆、抽頭金一萬二千五百元扣案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乙○○提供房屋作為他人賭博場所,從中抽取費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 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被告與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風氣之 影響、所得利益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其經此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緩刑二年。扣案之天九牌 一副、骰子二十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一萬二千五百元係被告因 犯罪所得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重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 志 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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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