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01號
TPDV,108,司促,16801,2019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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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松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 傑(即施裕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光鈺(即施裕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 豪(即施裕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施裕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施裕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三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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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