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慶輝
林慶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參仟貳
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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