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67號
TPDV,108,司促,16767,201910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慶輝 

      林慶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參仟貳
  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