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54號
TPDV,108,司促,16754,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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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逸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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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