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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