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93號
TPDV,108,司促,16693,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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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品睿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4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1,70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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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睿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