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79號
TPDV,108,司促,16679,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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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世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許世英於民國100年08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8年09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40,776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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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