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49號
TPDV,108,司促,16649,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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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瑞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暖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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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