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28號
TPDV,108,司促,16628,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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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云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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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