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14號
TPDV,108,司促,16614,201910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鈺翎(原名許鳳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