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594號
TPDV,108,司促,16594,2019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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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智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宣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參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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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