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565號
TPDV,108,司促,16565,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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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聰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帝君交通有限公司(原名順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㈡新臺幣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㈢新臺幣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㈣新臺幣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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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君交通有限公司(原名順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