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聰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帝君交通有限公司(原名順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㈡新臺幣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㈢新臺幣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㈣新臺幣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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